父母犯罪,限制子女“参军考公”是否合理?
父母犯罪,限制子女“参军考公”是否合理?
前些天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有关犯罪人员的子女应该放宽政审条件,为这些人的后代在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等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的言论引起很大争议。对于这话赞同者有之,反对者似乎声音更大。看到罗翔老师昨天的文章,作者今天心血来潮也胡诌一篇,聊聊自己无关紧要的想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限制犯罪人员的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以下为简便只写子女的情况)考取公务员、参军等;限制的仅仅是犯罪人员自身考公务员、参军等。
以《公务员法》为例,在第13条正向规定了从事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6条反向规定了不得从事公务员职业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同时,在第25条规定了:“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实践中,犯罪人员的子女不能参军从警、考取检法系统又是不争的事实,这种现实的依据何在?
01. 参军受限的依据
作者查到在全国征兵网的网站上发布的《征兵工作政治审查规定》(摘编)有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可以看到,对于一般的参军,犯罪人员的子女只有在“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才不得服兵役;对于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征兵单位,正在因涉嫌犯罪被调查处理、侦查、起诉、审判犯罪嫌疑人(即使审判后可能被判无罪)的子女也不得在该单位参军。
02. 从警不能的依据
在2020年9月12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20〕11号)中,第9条对于录用警察有如下规定: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也就是说家庭成员有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行为时,报考人才不得被录用。
但是现实呢,警察招录的条件往往是在上述规定的条件下扩大化的,很可能是只要家庭成员有犯罪记录(所谓的“案底”),报考人员就很难被录用了,如果问报考机关依据是什么?答案就是上述(四)中的其他情形。
如果说犯罪人员的子女参军从警、进检法系统被限制情有可原的话,对于其他公务员职位(如生态环境局、卫健委、街道办等)是否有限制的必要呢?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法律也授权给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规定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实践中,各地规定不完全一致,有的地方犯罪人员子女是可以报考一些公务员岗位的;但更多的是,如果在报考人数众多的情况下,有家庭成员犯罪的报考人是很难被录用的。
其实,除了考公务员,现实中政审制度是无处不在的,比如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甚至是考大学和研究生都有相应的背景调查,有些人会因为家庭成员犯罪而在学习、工作中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
03. 那么,这是合理的吗?
认为合理的人大概有以下的观点:
(一)犯罪人员得到的利益会惠及家人
犯罪人员通过犯罪行为得到的利益可能会惠及到自己的家人,作为对享受犯罪利益的家庭成员的“处罚”,限制其考公是合理的。
(二)该项制度具有预防犯罪的效果
有人认为限制犯罪人员子女考公会有效地降低犯罪率,因为这会使人在犯罪时顾虑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家庭成员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会冷静下来不去犯罪。
(三)降低犯罪人员子女报复社会的可能性
犯罪人员子女如果从事公务员等岗位,可能会心存报复社会或特定人员(如公检法人员)的心理,进而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来为亲人“复仇”。限制犯罪人员的子女考公就会降低此种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将报复行为的危害性降到最低。
(四)其他理由
诸如犯罪人员的子女如果掌握公权力后可能会利用公权力来救济犯罪人员,或者犯罪人员子女更容易利用公权力为自己或家庭攫取利益(补偿心理)等等不一而足。
认为不合理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无法律依据
对于犯罪人员的子女参军考公除了一些确定的岗位有明确规定有招录限制外(如公检法、国安、保密机关等),其他普通岗位对犯罪人员子女的招录限制并无法律法规甚至是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无法律(广义)依据,违法剥夺了犯罪人员子女的合法、正当权益。
(二)除了个别犯罪外,大多数犯罪人员的子女并无任何享受“犯罪实惠”
对于涉及财产类犯罪,如盗窃、诈骗、贪污、受贿等等,如果犯罪人员退回了犯罪所得,犯罪人员仍然会被定罪量刑,但其家庭成员并未享受到其家人犯罪所带来的利益;另外一些犯罪,比如因酒驾导致的危险驾驶罪,或因互殴中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近两年在“断卡”行动中被广泛适用的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等,限制这些犯罪人员子女考公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其他理由
有人认为并无明确的证据证明限制犯罪人员子女考公有明显的预防犯罪作用,即使以最为严重的死刑为例,一些人仍会冒死去犯罪;想以限制子女考公来降低犯罪率就完全是一厢情愿了。犯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社会学现象,需要用理性和科学的态度进行研究,而不是一味地释放打压情绪。
还有人认为,也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犯罪人员的子女有报复社会的心理。现实中当然存在犯罪人员被抓或被施行死刑后其子女怀报复心理,甚至付诸行动,危害社会的;但是,现实中也有因家人犯罪,子女更加发愤图强,强大自己、补偿受害人、报恩社会的。
此外,对于在父母离婚后,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犯罪后,影响子女考公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04. 结语
作者认为,法治社会,当然要讲法,法律要放在第一位。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不能肆意限制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如果要限制某一类人从事某种职业,一定要在法律上明确加以规定,这里的“法”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良善之法”。
报复主义看似古老,但它一旦被唤醒,就会拥有最广大的、新鲜的市场。在拥有最朴素法感情的人那里,报复主义是活火山,看似威力不大,但是经常爆发。一旦众多的活火山岩浆汇聚起来就是一股极强的力量,会毁灭包括其自身在内的一切。
法律是人人适用的,但道德主要是律己的。在我们指责别人,想让别人承担责任的时候,先反思一下自己是否达到了要求;或者说当自己陷入别人的境遇时,自己会期许别人如何对待自己。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