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智商人犯罪,如何确定刑事责任?
低智商人犯罪,如何确定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对于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对于严重的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大家都很好理解;那么在实践中,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低智商人犯罪该如何处理呢?一个人是否会因为“太傻太天真”犯罪后而免责呢?
我们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950号案例来进行总结分析:
一、智力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
(一)医学界的分类标准
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未对“精神病人”作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在医学界,“精神病”一词有两种解释:
狭义的解释是指,比较严重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等;
广义的解释中,既包含严重的精神疾病,也包含神经症、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等轻度精神异常。
实践中,一般将广义的精神病称为“精神障碍”,智力障碍也属于精神障碍的一种。
(二)法学界的通识
目前,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为,刑法中的精神病是广义的,即精神障碍。也就是说智力障碍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一个“太傻太天真”的人犯罪是有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3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对应于智力障碍者,作如下区分:
1. 极重度和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者(智商值34以下),一般被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2. 中度(智商值35-49)多属限制责任能力;
3. 轻度(智商值50-69)及边缘智力(智商值70-86)多属完全责任能力,对部分初犯者可酌情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二、如何审查智力障碍人的辨认、控制能力
刑罚是对一个人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剥夺,所以在确定一个人是否要承受刑罚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对于智力障碍的人,我们除了审查他的智力水平外,还需要审查其他方面的内容。除了上述的医学标准外,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智力障碍还需要审查他的辨认、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对行为的物理性质、社会危害性、必要性的认识;而控制能力则体现了主观意志对客观行为的支配程度。一般来说,没有辨认能力就不会有控制能力;但存在辨认能力,也会因情感、意志等方面的障碍而导致控制能力缺失的情况。
在实践中,司法人员一般会以以下几个方面来全面审查涉案人员的辨认、控制能力:
(一)犯罪动机是否有现实基础
心智正常的人犯罪都有犯罪动机,即使是不那么明确的动机(如因为闲得无聊,到大街上随意殴打路人)都会有一些现实的因素予以支撑(消磨时间、寻求刺激等);但是智力障碍者犯罪的犯罪动机有可能并无现实基础。
智力障碍者犯罪的动机可以分为4种:
1. 动机不明。智力障碍者自己都说不明白,或者意识不到自己所做事情的含义,又或者所说的动机过于离奇,与普通人的现实生活完全背离;
2. 病理性动机。有此类动机的行为人一般还伴有其他精神类疾病,如智力障碍并发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等。在其出现幻觉、幻想时产生的犯罪动机,其本人也很难辨认、控制;
3. 现实动机。智力障碍者基于现实的生理、社会、心理需求产生的犯罪动机,在表面上看和一般的普通人相似,但是因为智力障碍者往往很难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像普通人那样去处理基于现实因素产生的问题,而采取极端、违法犯罪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如有些智力障碍者因不能理解性冲动而不加选择地侵犯亲人、邻居等,而一般人在性犯罪中对犯罪对象都有所选择;
4. 混合动机。主要是病理动机、现实动机的混合。
(二)作案后的表现
对于一般普通人,作案后都多少会有一点心理甚至生理上的变化,来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如有意识地回避办案人员、虚构事实、毁灭证据、隐藏行踪等。但是智力障碍者犯罪后不会有明显的变化,或者采取一些比较幼稚的手段来掩饰自己,甚至一些人不知道自己做过什么。
此外,比较归案后的态度,智力障碍者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况:如坦然承认、无动于衷、固执己见、屡教不改等。还有部分智力障碍者非常容易认罪伏法,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可能缺乏深人的认识,对司法人员的讯问通常有问必答,有的甚至会夸大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的较为严重的智力障碍者对自己的犯罪细节通常不能完整地回忆,有时对犯罪后果表现出冷漠、无动于衷的情绪。
(三)社会适应能力
社会适应能力是对涉案的智力障碍者的职业工作、婚姻家庭、社会交往、个人生活能力、对外界的兴趣等多个方面的综合性评价。
对于评定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边缘智力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智力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出他们对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此时就需要对其进行社会适应能力评定。具体而言需要综合考察行为人的成长历程、学习经历、工作能力、人际交往情况、兴趣爱好等内容。
(四)区别犯罪性质
刑事犯罪可以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是指侵犯法益的同时也明显违反人类的伦理道德,一直为人类社会所反对的犯罪。如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强奸等;而法定犯是以违反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犯罪,可能不一定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如操纵证券市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一般认为,智力障碍者对于自然犯都会有或多或少的认知能力,尤其是对于杀人、放火等严重的刑事犯罪,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但是其对于法定犯一般缺乏辨认、控制能力。
三、结语
对于智力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要结合医学标准、法学标准甚至是社会学的理论知识来进行,这对于检察官指控、法官审判或者辩护人辩护此类案件,都提出更高的专业要求。也唯有如此,方能更好地保证相关案件能够公平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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